按发展中国家水平降低不合理的过高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姜奇平2007-05-1516:17:11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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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了解决贸易不平衡问题,根据当事一方非中立的数据,对中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离奇夸大,并据此假虚情报,无端攻击中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措施与WTO的有关协议及中国承诺的义务相抵触,并诉诸WTO争端处理。这使我国正当的公共利益面临损害。我们发出民间呼吁,要求政府在中美贸易谈判和WTO有关纠纷处理中,有效保护公民正当权益,不受美国超过WTO界限的无理要求的侵害。
TRIPS协议序言里面明文规定,各成员方必须采取国内的法律法规措施,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同时要考虑到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差异。在日内瓦发布的“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报告《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提出同时须考虑的还有:共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的权利;国际版权规则允许各国对防止非作者使用和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复制设置限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作为集团的科技差距;发展中国家,缺乏竞争法、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制衡;发展中国家在版权和许可费上的赤字等等。总之,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原则上不宜高于发达国家。
综合上述考虑,我们认为,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于WTO要求,不是过低,而是过高。鉴于我国下述超过WTO要求自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性努力,完全被美方忽略,继续单方面实行下去,将越来越不符合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利益,如果美方继续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纠缠不休,我们建议政府将这些超过WTO要求的措施,延迟到中美知识贸易逆差扭转之后实施。
一是在加强一般知识保护的同时,将软件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规定,降低到WTO水平,即恢复原有的政府、教育、科研部门合理使用权利,取消其中将非授权使用视同非法使用的超水平保护规定。我们注意到,美方从未提出这类要求,对此也从不领情;中国没必要在知识贸易逆差条件下主动提出这一超世界水平高标准保护要求。
二是在加强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WTO的市场经济原则,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干预。鉴于美方对中国加大行政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的轻蔑和不以为然,加之根据TRIPS协定第四十一条“不要求各成员承担义务建立与一般法律执行体系不同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及第六十一条的精神,WTO并未提倡行政干预,可见行政干预并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惯例,中国应减少对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打击盗版)的行政干预,严禁外资企业推动护法机关行政寻租的行为,更多依靠市场和法制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三是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反对知识产权滥用结合起来。建议中国学习欧盟、美国先进经验,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地位妨碍竞争和创新的行为加以打击,加快《反垄断法》的出台,通过法律反不正当竞争;规范标准专利化行为,要求企业在今后形成诸如DVD、MP3等信息技术产业标准之前,对所涉专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事后知识产权纠纷。
四是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提高资源共享水平结合起来。WTO并不反对开放源代码和各种自由版权,中国应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大对符合WTO原则的信息和知识资源共享的支持力度。鉴于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不断将欧盟与日本拉入与中国的WTO争端,中国应加大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开放源代码领域的合作。
贸易不平衡是中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也是美国人最希望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充分理解。中美贸易关系应建立在双方自然的比较优势基础之上,并向良性方向发展。我们将继续致力于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反对美国政客以不诚实的名目和对美国人民的误导挑起知识产权事端,失去解决更紧迫、现实问题的机会。

本文作者:姜奇平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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